收费标准:1、住宅:登记费:80元套;2、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基本单元; 工业企业按330元基本单元。
关于崂山区集体土地上房屋何时登记问题,请向崂山区房产登记部门咨询。
你好,不可以。这项政策是从12月1日开始执行的。
就是权属抵押价值30万,抵押时间240个月还清。
借款抵押合同属于主从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不以他种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必须以主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一种非独立性合同,对主合同具有成立方面的依赖性,是具有附属或依附意义的合同。在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合同属于主合同,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 主从合同存在如下关系: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不一定有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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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解决了吗,我也遇到同样的情况!
房屋抵押登记在房产登记的房管局查询的。在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需要递交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需准备的资料有: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⑴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⑵ 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3、房屋所有权证;4、抵押合同;5、主债权合同;6、其他必要资料:
在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人变更为一人的证明后,夫妻双方可持预告登记证明、房屋交接书、购房发票、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共同申请办理一个人的房地产权证。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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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漏盖了,您去问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标准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交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如果各项手续齐全,具备交房条件,交房后即可进入办证程序,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产权登记的约定是:卖方应按相关规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资料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手续;买房应按规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持有关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证书手续,即转移登记手续。也就是说从交房开始至后90天内,是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都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担保的债权不得大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法律规定:1、《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2、《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正规工厂都可以开的 这个部分应该是财务负责的
房屋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屋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⑴ 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⑵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⑶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⑷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⑸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⑹ 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⑺ 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房屋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屋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房屋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屋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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