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国有土地登记、办理《国有土地证书》须知一、 国有土地登记基本程序:土地登记可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登记的基本程序为:申请(或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二、 申报范围: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以下范围内的单位、居民所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注册发证。
二手房的手续办理大致可分为以下六步:①、准备:卖方应准备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易课税评估报告以及买方的身份证明;如卖方有共有人,应该出具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共有人应该签字盖章。②、填写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和《房屋买卖合同》,向房屋所在地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审查卖方房屋档案权属是否清晰和买方身份证明。③、审核通过后,交易所发放交易转移过户收件单。④、凭缴费单,买卖双方缴纳国家税费(契税、交易手续费、土地金、印花税、产权登记费)。⑤、持交费票据、买方身份证、过户收件单领取新的《房屋权证》。⑥、买方持新《房屋权证》和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契税和土地金原始凭证到所在区土地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换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您好,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说明您在房管局备案了房产,再次购买属于二套房。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城建局业务受理范围,认定所建住宅楼是否商品房建议咨询开发建设单位或有关开发立项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2016年5月12日
这个不太清楚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存在一方有土地而无资金,或者一方有资金而无土地的情况。为了达到建房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双方进行合作,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但是,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性质、特征以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理论界和实务中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所谓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或一方出地、双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并且合作各方对建成的房地产进行产权分成的,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进行利润分成的协议。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在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认识,关键是对合作行为的认定。通常认为,合作行为具有四个特征,即合作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且这四个特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明确体现。笔者认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有两点: 共同出资。共同出资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首要和必要的条件,是不可缺少的要素。无论合作各方是以何种形式出资,如合作方出地、出资金、出技术等,共同出资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是毋庸置疑的。只有共同出资,才有合作的基础和物质准备。 共享利润。合作开发共同出资的目的就是要对合作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共同分享,即要取得部分房屋产权或分得利润。如果当事人不想取得经济利益,那么当事人就不会出资,也不会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笔者认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特征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而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不是其特征。理由如下: 1.关于共同经营。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后,在实践中合作方基于自身的管理经验、能力、人才等方面的不足,不参与经营,而是由其他合作方独立经营。这样,共同经营在合作行为中已显得无足轻重。合作方不参与共同经营的协议,也是符合合同自由的原则,法律没有必要干涉。 2.关于共担风险。传统观点认为,当事人共同出资的目的是要对合作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共同分享,与此相对应,对合作过程中以及合作的不利后果和风险也要共同承担,这也是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所以共担风险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一个特征。司法实务中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笔者持否定观点,因为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只要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就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你好,建议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以备日后争议使用。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你好,集体土地要变更为国有土地,要经国土部门同意,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具体的要求请向国土部门咨询.
土地出让,甲乙双方为两个纳税主体。其中契约税的纳税主体为乙方(即购买方)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如果贵公司还未取得土地证,那在法律上,使用权肯定是不在贵公司身上的。
出让方需缴纳: 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承受方需缴纳: 契税,印花税。 契税由承受人缴纳。
建议咨询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们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分户手续就可以了,你们没有买卖,当然不用签买卖协议,也不用交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