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20刑初13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XX市XX公司。
诉讼代表人吴X,男。
被告人薛XX。
辩护人水俊锋,上海XX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市XX公司、被告人薛XX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XX市XX公司、被告人薛XX及辩护人水俊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XX系XX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27日,上海市奉贤区XX作出一审判决,判令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定作款项506000元,并负担相关费用。判决后XX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在上海市奉贤区XX判决执行期间,被告人薛XX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佛山某照明公司、XX某照明公司支付给XX公司的货款60余万元转移至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XX某发展有限公司、XX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致使法院判决大部分无法执行。
案发后,XX公司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被告人薛XX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XX市XX公司、被告人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材料等,中国XX银行对账单,结案证明、谅解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市XX公司、被告人薛XX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XX市XX公司、被告人薛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认罪认罚,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XX市XX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薛XX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薛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曹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