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对空置房收费规定?
[律师回复]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未对空置房收费作出特别约定,业主需全额缴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收费一般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有对空置房收费的规定,例如约定空置房按照全额物业费收取或者按照一定比例收取,那么就按照合同执行。
地方政策规定
部分地区出台了针对空置房物业费的优惠政策,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按比例减免:如山东省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 6 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特定条件下的优惠:有些地方规定,只要房屋空置超过一个月以上,业主就可以事先向物业公司书面申请,并确认后,按照 70% 的标准进行缴费。
小区存在未完工建筑的优惠:若所在小区内存在尚未完工之建筑,业主可向物业提出物业费打折申请,优惠幅度为原定收费标准的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