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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老公频繁出轨,但是又不同意离婚,我该怎么办?

帮助5人 3.3w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20-10-09 巴彦淖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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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特邀法律智囊团
    特邀法律智囊团
    95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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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可以委托律师到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全文
    10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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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频繁电话,白天和晚上通话比较频繁,这是出轨吗
[律师回复]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
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
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偷录得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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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频繁电话,白天和晚上通话比较频繁,这是出轨吗
[律师回复]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
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
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偷录得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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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频繁电话,白天和晚上通话比较频繁,这是出轨吗
[律师回复]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
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
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偷录得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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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频繁电话,白天和晚上通话比较频繁,这是出轨吗
[律师回复]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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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偷录得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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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
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
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偷录得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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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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