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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扶绥县第五人民医院精神专科住院楼及辅助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5〕4号)

审批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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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精神专科住院楼及辅助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5〕4号)
2025-04-16 10:30

****医院:

你单位报来的《****医院精神专科住院楼及辅助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中心卫生院(现已****人民医院)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39分35.059秒,北纬22度24分3.305秒。项目占地面积约1564.84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764.52万元,环保投资56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2.0%。

原有项目于2017年4月10日获得我局《 ****中心卫生院精神卫生科业务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17〕10号)。现项目扩建工程内容:项目**一栋4层精神病专科住院楼,总建筑面积5472.37平方米,设置病床位数141张,同时在精神病专科住院楼东侧**容积为100m3的消防水池,在精神病专科住院楼东北角空地**一座处理规模为200 m3/d****处理站。

二、****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涉及的大气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为项目北面约120米的东罗**廉租房小区和约290****幼儿园、西南面约495米的新伯突屯。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处理站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须通过喷洒除臭剂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甲烷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医疗废水和生活污****处理站,经“格栅池+调节池+厌氧池+好氧池+沉淀池+消毒池(次氯酸钠消毒)+脱氯池”)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预处理标准****处理厂。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等收集后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属****处理站污泥须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后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025年4月1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