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外交的兴起打破了由行政机关垄断外交权力的结构,创造了一种对外交往的新范式。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的国际交往,也属于议会外交的范畴,但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制衡式的议会外交有显著差异。... more 议会外交的兴起打破了由行政机关垄断外交权力的结构,创造了一种对外交往的新范式。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的国际交往,也属于议会外交的范畴,但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制衡式的议会外交有显著差异。对于中国议会外交的研究,应将其放置在外交分权体系之中,侧重对于“总体外交”下全国人大的外交地位的研究,并总结中国议会外交的策略与方式。具体而言,中国的外交分权体系表现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相结合的“外交双重权力格局”。议会外交既是最高国家权力的直接运行,也是执政党领导下的总体外交的重要环节。在全国人大内部的职责分工上,“一院双层”的宪制构造使得议会外交的职能集中于常委会层面,并且建立了制度化的内外分工协作机制。在开展议会外交过程中,全国人大逐步明确了议会外交的目标,采取了灵活多样的策略方式,以服务于总体外交、促进经济发展、并提升人大自身工作。现有外交分权体系确定了议会外交的制度空间,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则为规范外交分权体系、廓清议会外交的权力边界提供了制度契机。
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意味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意味着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行政诉讼具有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法制统一、协调地方竞争、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而建立起中央司法权对地方立法与行政... more 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意味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意味着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行政诉讼具有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法制统一、协调地方竞争、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而建立起中央司法权对地方立法与行政的制衡,保障了国家法制的统一。通过审查地方政府行为和立法的合法性,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规制地方政府间的竞争,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确保地方竞争在中央的可控范围之内。此外,经由司法政策和具体案件的裁判,行政诉讼成为中央与地方之间资源调配的重要方式。从国外的经验观察,通过中央对于地方的司法监督,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协调处理地方政府间的矛盾。而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法修改,也为发挥其上述功能提供了制度契机。
回归后的香港面临着国族化和民主化的双重任务,前者解决的是国家认同问题,后者指向特区政府认受性问题。国族化和民主化在香港政制发展中存在一定张力,这表现为国族化和本土化在香港政治认同中的竞争格局,以... more 回归后的香港面临着国族化和民主化的双重任务,前者解决的是国家认同问题,后者指向特区政府认受性问题。国族化和民主化在香港政制发展中存在一定张力,这表现为国族化和本土化在香港政治认同中的竞争格局,以及民主化对于国族化的排斥效应。而事实上,没有国族化的民主化会导致民粹主义和分离主义,并破坏“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宪制架构。建基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框架内的政制发展,树立对于基本法的现代政治认同,完成香港的国族化过程,并以共同体的心态不断推进香港的民主进程,提高政府的认受性,形成高效的管治,这是香港政制发展的可欲方案。
在国家荣誉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应对其政治理念、宪法规范与宪制功能有深入的理论认知。国家荣誉不能异化为政治特权,只能是依据个人贡献与德性而获得褒奖。荣誉制度作为连接国家与公民的政治纽带,一方面强化公... more 在国家荣誉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应对其政治理念、宪法规范与宪制功能有深入的理论认知。国家荣誉不能异化为政治特权,只能是依据个人贡献与德性而获得褒奖。荣誉制度作为连接国家与公民的政治纽带,一方面强化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归属关系,促成政治认同与社会动员;另一方面代表国家对于公民的教化与规训,经由塑造英模以达成特定的国家目标。在中国宪法的文本中,设置了国家荣誉与个人荣誉的“双重主体结构”与实现路径,国家荣誉构成个人荣誉的前提和基础,服务于国家任务的实现。与此同时,国家荣誉制度兼具重要的宪制功能,包括了对于政权合法性的建构、对于政治利益与诉求的吸纳、以及对主流价值观的引导。由此,国家荣誉立法应符合宪法所设定的原则和权力分工的要求,旨在提高国家荣誉的权威性和稀缺性,强调评审机制的独立性和参与性,并通过荣誉评审来培育公民健全的政治人格。
中国宪法文本中规定了大量外交条款,不仅包括外交政策和外交权力分配,也通过宪法序言记叙了中国外交走向独立的历程。事实上,“立宪与外交”一直是萦绕中国近代史的关键词,概因主权既包含了“主权在民”的现... more 中国宪法文本中规定了大量外交条款,不仅包括外交政策和外交权力分配,也通过宪法序言记叙了中国外交走向独立的历程。事实上,“立宪与外交”一直是萦绕中国近代史的关键词,概因主权既包含了“主权在民”的现代政府建构,也包括了“主权独立”的现代国家形成,这两方面内容构成了宪法的内外面向。在此历史语境下,八二宪法鲜明体现了中国外交的转型,集中表现为超越意识形态的束缚,而将国家利益置于外交事务的首要位置,并建立了外交权力分配的体系。由于内政和外交的不同性质,宪法也为之确立了不同的原则和目标。概言之,宪法意在通过“内争民权、外争国权”,以此建立强大的宪政国家。
路易斯•亨金教授的《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一书在对于美国宪法和外交的关系进行解释时,仅是通过对于立宪原旨和现实政治的分析,试图解释和归纳出宪政民主下的对外事务的一般原理,而对于主权理论没有给予足... more 路易斯•亨金教授的《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一书在对于美国宪法和外交的关系进行解释时,仅是通过对于立宪原旨和现实政治的分析,试图解释和归纳出宪政民主下的对外事务的一般原理,而对于主权理论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由此造成其解释方法的游移、以及结论缺乏说服力。事实上,主权概念对于理解宪法和外交的关系尤为关键,外交权力分配的最根本目的并非“分权制衡”,而是以主权的名义去维护和捍卫“国家利益”。主权的内在面向要求建立一个公权力受到制约的政府体制,而主权的外在面向要求建立一个国家利益得到维护的强大国家。而宪法的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强大的宪政国家,国家的自由与个人的自由并行不悖、互为表里。
以“法律与文学”作为研究进路,通过对《威尼斯商人》的文本解读,揭示为民事纠纷所掩盖的宗教矛盾和信仰冲突,并将其置于历史的语境之中,发掘现象背后的真相。通过这种分析阐明宪法规定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的... more 以“法律与文学”作为研究进路,通过对《威尼斯商人》的文本解读,揭示为民事纠纷所掩盖的宗教矛盾和信仰冲突,并将其置于历史的语境之中,发掘现象背后的真相。通过这种分析阐明宪法规定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并指出我国宪法关于宗教问题规范的合理性及其改进方式。
中国宪法不仅将“两个积极性”条款作为调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般原则,同时也通过宪法确立的“国家任务”、单一制国家结构以及权力分工等规范,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确立了规则、界限和方法。对于中央与地方财... more 中国宪法不仅将“两个积极性”条款作为调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般原则,同时也通过宪法确立的“国家任务”、单一制国家结构以及权力分工等规范,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确立了规则、界限和方法。对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合宪性检视,应从上述条款进行分析。宪法确立的“现代化建设”的国家任务要求最大限度释放地方财政,以激发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而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限定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限度,要求财政分权必须保证中央对于地方财政的控制和监管。同时,横向分权与纵向财政分权互相牵制,体现为复杂的权力博弈形态。这要求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进行制度化规制,并最终导向公民权利的实现。
议会外交的兴起打破了由行政机关垄断外交权力的结构,创造了一种对外交往的新范式。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的国际交往,也属于议会外交的范畴,但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制衡式的议会外交有显著差异。... more 议会外交的兴起打破了由行政机关垄断外交权力的结构,创造了一种对外交往的新范式。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的国际交往,也属于议会外交的范畴,但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制衡式的议会外交有显著差异。对于中国议会外交的研究,应将其放置在外交分权体系之中,侧重对于“总体外交”下全国人大的外交地位的研究,并总结中国议会外交的策略与方式。具体而言,中国的外交分权体系表现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相结合的“外交双重权力格局”。议会外交既是最高国家权力的直接运行,也是执政党领导下的总体外交的重要环节。在全国人大内部的职责分工上,“一院双层”的宪制构造使得议会外交的职能集中于常委会层面,并且建立了制度化的内外分工协作机制。在开展议会外交过程中,全国人大逐步明确了议会外交的目标,采取了灵活多样的策略方式,以服务于总体外交、促进经济发展、并提升人大自身工作。现有外交分权体系确定了议会外交的制度空间,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则为规范外交分权体系、廓清议会外交的权力边界提供了制度契机。
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意味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意味着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行政诉讼具有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法制统一、协调地方竞争、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而建立起中央司法权对地方立法与行政... more 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意味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意味着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行政诉讼具有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法制统一、协调地方竞争、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而建立起中央司法权对地方立法与行政的制衡,保障了国家法制的统一。通过审查地方政府行为和立法的合法性,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规制地方政府间的竞争,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确保地方竞争在中央的可控范围之内。此外,经由司法政策和具体案件的裁判,行政诉讼成为中央与地方之间资源调配的重要方式。从国外的经验观察,通过中央对于地方的司法监督,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协调处理地方政府间的矛盾。而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法修改,也为发挥其上述功能提供了制度契机。
回归后的香港面临着国族化和民主化的双重任务,前者解决的是国家认同问题,后者指向特区政府认受性问题。国族化和民主化在香港政制发展中存在一定张力,这表现为国族化和本土化在香港政治认同中的竞争格局,以... more 回归后的香港面临着国族化和民主化的双重任务,前者解决的是国家认同问题,后者指向特区政府认受性问题。国族化和民主化在香港政制发展中存在一定张力,这表现为国族化和本土化在香港政治认同中的竞争格局,以及民主化对于国族化的排斥效应。而事实上,没有国族化的民主化会导致民粹主义和分离主义,并破坏“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宪制架构。建基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框架内的政制发展,树立对于基本法的现代政治认同,完成香港的国族化过程,并以共同体的心态不断推进香港的民主进程,提高政府的认受性,形成高效的管治,这是香港政制发展的可欲方案。
在国家荣誉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应对其政治理念、宪法规范与宪制功能有深入的理论认知。国家荣誉不能异化为政治特权,只能是依据个人贡献与德性而获得褒奖。荣誉制度作为连接国家与公民的政治纽带,一方面强化公... more 在国家荣誉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应对其政治理念、宪法规范与宪制功能有深入的理论认知。国家荣誉不能异化为政治特权,只能是依据个人贡献与德性而获得褒奖。荣誉制度作为连接国家与公民的政治纽带,一方面强化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归属关系,促成政治认同与社会动员;另一方面代表国家对于公民的教化与规训,经由塑造英模以达成特定的国家目标。在中国宪法的文本中,设置了国家荣誉与个人荣誉的“双重主体结构”与实现路径,国家荣誉构成个人荣誉的前提和基础,服务于国家任务的实现。与此同时,国家荣誉制度兼具重要的宪制功能,包括了对于政权合法性的建构、对于政治利益与诉求的吸纳、以及对主流价值观的引导。由此,国家荣誉立法应符合宪法所设定的原则和权力分工的要求,旨在提高国家荣誉的权威性和稀缺性,强调评审机制的独立性和参与性,并通过荣誉评审来培育公民健全的政治人格。
中国宪法文本中规定了大量外交条款,不仅包括外交政策和外交权力分配,也通过宪法序言记叙了中国外交走向独立的历程。事实上,“立宪与外交”一直是萦绕中国近代史的关键词,概因主权既包含了“主权在民”的现... more 中国宪法文本中规定了大量外交条款,不仅包括外交政策和外交权力分配,也通过宪法序言记叙了中国外交走向独立的历程。事实上,“立宪与外交”一直是萦绕中国近代史的关键词,概因主权既包含了“主权在民”的现代政府建构,也包括了“主权独立”的现代国家形成,这两方面内容构成了宪法的内外面向。在此历史语境下,八二宪法鲜明体现了中国外交的转型,集中表现为超越意识形态的束缚,而将国家利益置于外交事务的首要位置,并建立了外交权力分配的体系。由于内政和外交的不同性质,宪法也为之确立了不同的原则和目标。概言之,宪法意在通过“内争民权、外争国权”,以此建立强大的宪政国家。
路易斯•亨金教授的《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一书在对于美国宪法和外交的关系进行解释时,仅是通过对于立宪原旨和现实政治的分析,试图解释和归纳出宪政民主下的对外事务的一般原理,而对于主权理论没有给予足... more 路易斯•亨金教授的《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一书在对于美国宪法和外交的关系进行解释时,仅是通过对于立宪原旨和现实政治的分析,试图解释和归纳出宪政民主下的对外事务的一般原理,而对于主权理论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由此造成其解释方法的游移、以及结论缺乏说服力。事实上,主权概念对于理解宪法和外交的关系尤为关键,外交权力分配的最根本目的并非“分权制衡”,而是以主权的名义去维护和捍卫“国家利益”。主权的内在面向要求建立一个公权力受到制约的政府体制,而主权的外在面向要求建立一个国家利益得到维护的强大国家。而宪法的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强大的宪政国家,国家的自由与个人的自由并行不悖、互为表里。
以“法律与文学”作为研究进路,通过对《威尼斯商人》的文本解读,揭示为民事纠纷所掩盖的宗教矛盾和信仰冲突,并将其置于历史的语境之中,发掘现象背后的真相。通过这种分析阐明宪法规定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的... more 以“法律与文学”作为研究进路,通过对《威尼斯商人》的文本解读,揭示为民事纠纷所掩盖的宗教矛盾和信仰冲突,并将其置于历史的语境之中,发掘现象背后的真相。通过这种分析阐明宪法规定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并指出我国宪法关于宗教问题规范的合理性及其改进方式。
中国宪法不仅将“两个积极性”条款作为调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般原则,同时也通过宪法确立的“国家任务”、单一制国家结构以及权力分工等规范,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确立了规则、界限和方法。对于中央与地方财... more 中国宪法不仅将“两个积极性”条款作为调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般原则,同时也通过宪法确立的“国家任务”、单一制国家结构以及权力分工等规范,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确立了规则、界限和方法。对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合宪性检视,应从上述条款进行分析。宪法确立的“现代化建设”的国家任务要求最大限度释放地方财政,以激发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而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限定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限度,要求财政分权必须保证中央对于地方财政的控制和监管。同时,横向分权与纵向财政分权互相牵制,体现为复杂的权力博弈形态。这要求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进行制度化规制,并最终导向公民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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