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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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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是因为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本作品在美国以外首次出版 (而且此次出版后,没有于30天之内在美国出版);
本作品首次出版于1989年3月1日以前且没有著作权通告,或于1964年以前出版且没有进行著作权更新,或是于来源国与美国建立著作权关连 以前出版;
本作品在来源国于《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 生效日期前(大多数国家为1996年1月1日)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其背景信息,参见
非美国版权 之解释。
注意: 这个标签
不 应用于录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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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著作权法 》:
第九条 (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国营事业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 台湾地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图像,请另参见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 及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
公有领域
中华民国政府公有领域
//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ROC24_SC1.jpg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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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本作品属于上述条款,并在中国大陆 和该法律其他的可能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著作权过期的作品,参见{{PD-China}} 、{{PD-PRC}} 。
公有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有领域
//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ROC24_SC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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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2006年12月1日 (五) 02:34 624 × 1,200(115 KB) R.O.C {{Information |Description=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s promulgated by Republic of Chin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in August 1935 and retracted in February 1936. |Source=http://www.pkucn.com/viewthread.php?tid=125140&fpage=1&highlight=%2BSANGJUN |Dat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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