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尚书
中国古代官职
沿革
编辑中国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刑部尚书的官职最早出现于隋五省六曹制,後來的明、清两代沿袭此制。
唐高宗龍朔二年(662年),改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670年),復為刑部尚書。光宅元年(684年),改為秋官尚書。神龍元年(705年),復為刑部尚書。天寶十一載(752年),改為憲部尚書。至德二載(757年),復為刑部尚書。[1]
在清时,由于统治者是来自山海关外的满族人,所以为了维护满族的统治地位,清初各部主官均为满人。顺治五年(1648年),清世祖在六部改设两位主官,满汉各一。刑部也由此首次迎来两位尚书,称“刑部满尚书”和“刑部汉尚书”。名义上,二者在行使职权时不分级别高低,完全平等,皆為從一品高官。然而由于满人在整个社会处于统治地位,所以部内权力基本上掌握在满尚书手中。
刑部尚書名人
编辑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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