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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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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租賃契約
澳門的一家單車出租店

租賃[註 1],又名出租租借等,在合約法律上,是一種商業交易行爲。租戶付款金錢,稱作租金(承租人依照租約條款或租賃協議所支付給出租人的費用[1]),獲得指定物件的有限期使用權,而該物件的物權仍然由物主所有。

租赁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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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租赁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1. 直接租赁
  2. 杠杆租赁
  3. 售后租回

按照会计处理上的划分,可分为三种:

  1. 经营租赁
  2. 融资租赁
  3. 售后租回

經濟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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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指足以負擔維修和營運某物的租金費用。此外,這筆租金費用還能夠為所有人的投資帶來合理的利潤。[2]

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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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或稱租賃)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標的物)交由他方使用、收益,他方給付租金的一種有名契約。租賃必為有償,若雙方並未約定租金,僅約定一方將物交由他方無償使用者即非租賃,而係借貸契約

租賃契約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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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賃」,拼音lìn注音ㄌㄧㄣˋ粤拼jam6,音同「任」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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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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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租金[永久失效連結]於2011年4月11日查閱
  2.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經濟租[永久失效連結]於2011年4月11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