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未显示22个用户的37个中间版本) | |||
第1行: | 第1行: | ||
'''烈士''', |
'''烈士''',对为[[正义]]事业牺牲生命或捨生取義者的[[荣誉]]称号。 |
||
==古代== |
|||
⚫ | |||
{{See also|刺客}} |
|||
在古代中國,明知必死仍如慷慨赴義,如[[荊軻]]刺秦王,也可稱為烈士。 |
|||
古漢語中「烈士」不一定犧牲,比如[[曹操]]《步出夏門行·龜雖壽》的「烈士暮年,壯心不已」中的「烈士」指的就是「志向遠大的英雄」。 |
|||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1980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称号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获得革命烈士称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烈士褒揚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革命烈士称号改為“烈士”。《[http://www.gov.cn/flfg/2011-07/28/content_1915604.htm 烈士褒揚條例]》 |
|||
==中華民國== |
|||
比照[[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敵對立場的差異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追认的[[朱瑞 (1905年)|朱瑞]]、[[葉挺]],中華民國政府認其為亂黨),在對於[[中國抗日戰爭]]的犧牲人員中,敬奉的對象是一樣的,如[[張自忠]]、[[戴安瀾]]、[[趙登禹]]等軍事將領。 |
|||
⚫ | 在[[中華民國]]方面,一開始乃指稱參與推翻[[清朝]]統治而犧牲的[[革命家]],如[[陸皓東]]、[[史堅如]]、[[秋瑾]]、[[林覺民]]、[[鄒容]]等。後來擴及[[國民革命軍北伐|北伐]]、[[抗日戰爭]]、[[國共戰爭]]等役的犧牲人士,如[[張自忠]]、[[高志航]]、[[薩師俊]]、[[戴安瀾]]、[[張靈甫]]、[[黃百韜]]、[[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將領。比照[[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敵對立場的差異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追认的[[朱瑞 (1905年)|朱瑞]]、[[葉挺]],中華民國政府認其為亂黨),在對於[[中國抗日戰爭]]的犧牲人員中,敬奉的對象是一樣的,如[[張自忠]]、[[戴安瀾]]、[[趙登禹]]等軍事將領。 |
||
{{國民革命忠烈祠個人牌位烈士}} |
|||
⚫ | |||
⚫ | |||
{{main|烈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三条“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第四条 “病故革命军人不得称烈士,其家属亦不得称烈属”。 |
|||
根据1980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称号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获得革命烈士称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0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和[[抗美援朝战争#名称|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建国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 |
|||
⚫ | |||
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烈士褒揚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革命烈士称号改為“烈士”。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 |
|||
⚫ | |||
* [[中国抗日战争牺牲者列表]] |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
|||
在香港,因公殉職者會獲葬於[[浩園]]。 |
|||
⚫ | |||
另外,[[西貢烈士墓園]]是為了紀念在香港保衛戰犧牲的西貢居民。 |
|||
==其他国家== |
|||
⚫ | |||
== 参考文献 == |
|||
{{Reflist}} |
|||
⚫ | |||
{{Portal box|人物|死亡|政治}} |
|||
* [[牺牲]] |
|||
* [[殉道]] |
|||
* [[沙希德]](shaheed) |
|||
* [[民族英雄]] |
* [[民族英雄]] |
||
⚫ | |||
{{-}} |
|||
{{Death and related topics}} |
|||
⚫ | |||
[[Category:头衔]] |
[[Category:头衔]] |
||
⚫ |
2024年6月25日 (二) 16:15的最新版本
古代
[编辑]在古代中國,明知必死仍如慷慨赴義,如荊軻刺秦王,也可稱為烈士。
古漢語中「烈士」不一定犧牲,比如曹操《步出夏門行·龜雖壽》的「烈士暮年,壯心不已」中的「烈士」指的就是「志向遠大的英雄」。
中華民國
[编辑]在中華民國方面,一開始乃指稱參與推翻清朝統治而犧牲的革命家,如陸皓東、史堅如、秋瑾、林覺民、鄒容等。後來擴及北伐、抗日戰爭、國共戰爭等役的犧牲人士,如張自忠、高志航、薩師俊、戴安瀾、張靈甫、黃百韜、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將領。比照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敵對立場的差異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追认的朱瑞、葉挺,中華民國政府認其為亂黨),在對於中國抗日戰爭的犧牲人員中,敬奉的對象是一樣的,如張自忠、戴安瀾、趙登禹等軍事將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三条“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第四条 “病故革命军人不得称烈士,其家属亦不得称烈属”。
根据1980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称号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获得革命烈士称号的,由民政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0年9月3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和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建国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
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烈士褒揚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革命烈士称号改為“烈士”。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
[编辑]在香港,因公殉職者會獲葬於浩園。
另外,西貢烈士墓園是為了紀念在香港保衛戰犧牲的西貢居民。
其他国家
[编辑]不僅中國,世界各國(尤其以軍事鬥爭勝利而執政的政權)都有對建國先烈的尊稱,例如:法國會針對法國大革命時期推翻王政的人物而敬奉;大韓民國會紀念在抗日與韓戰中戰死的人士;美國則是尊奉獨立戰爭為對抗英軍而戰死的軍人、與南北戰爭中聯邦軍方面的犧牲軍事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