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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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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日本統治時期[[台灣總督府]]警察機構用來控制臺灣社會的的制度也稱作保甲制度。起源於1899年5月8日拂曉,以[[陳秋菊]]為首的700名抗日人士,襲擊[[台北城]]、[[大稻埕]]。[[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召商人[[辜顯榮]]來商量鎮壓「匪徒」之策。辜顯榮貢獻的「治匪」策,就是設「保甲制度」讓地方協力「治匪」。[[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發令創設「保甲總局」,並命辜為第一任局長,同時以「防範土匪活動」為由,頒布《保甲條例》,並廣設保甲、壯丁團。並由兒玉總督賜與[[武器]],以便自衛之用。辜顯榮花了2個月,募集17歲到47歲的男子組織「壯丁團」,並糾合各庄創立「聯庄保甲局」,從此對鎮壓抗日「匪徒」發揮了相當的效果。
[[台灣]]在日本統治時期[[台灣總督府]]警察機構用來控制臺灣社會的的制度也稱作保甲制度。起源於1899年5月8日拂曉,以[[陳秋菊]]為首的700名抗日人士,襲擊[[台北城]]、[[大稻埕]]。[[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召商人[[辜顯榮]]來商量鎮壓「匪徒」之策。辜顯榮貢獻的「治匪」策,就是設「保甲制度」讓地方協力「治匪」。[[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發令創設「保甲總局」,並命辜為第一任局長,同時以「防範土匪活動」為由,頒布《保甲條例》,並廣設保甲、壯丁團。並由兒玉總督賜與[[武器]],以便自衛之用。辜顯榮花了2個月,募集17歲到47歲的男子組織「壯丁團」,並糾合各庄創立「聯庄保甲局」,從此對鎮壓抗日「匪徒」發揮了相當的效果。


而由於保甲局發揮了空前的成效,於是日方廢棄前任[[乃木希典]][[總督]]的構想:由[[軍隊]]、[[憲兵]]、[[警察]]組成的[[三段警備制]],改採「保甲連坐」和「壯丁團」的「治匪」辦法。由日本警察領導保甲和壯丁團,但在台的日本本土人及外國人並不在此列。
而由於保甲局發揮了空前的成效,於是日方廢棄前任[[乃木希典]][[總督]]由[[軍隊]]、[[憲兵]]、[[警察]]組成的[[三段警備制]],改採「保甲連坐」和「壯丁團」的「治匪」辦法。由日本警察領導保甲和壯丁團,但在台的日本本土人及外國人並不在此列。


此組織,乃仿效清朝以來就有的保甲組織,令十戶組一甲,百戶組一保,互相監視告密,並規定連坐處罰。而每一甲設一甲長,每一保設一保正,甲長由甲內各戶選舉推派,保正由保內各戶選舉推派,再由地方官認可後出任,任期兩年、屬無給職,負責地方的治安問題。
此組織,乃仿效清朝以來就有的保甲組織,令十戶組一甲,百戶組一保,互相監視告密,並規定連坐處罰。而每一甲設一甲長,每一保設一保正,甲長由甲內各戶選舉推派,保正由保內各戶選舉推派,再由地方官認可後出任,任期兩年、屬無給職,負責地方的治安問題。


同時以強迫方式要村莊的青壯男子加入「壯丁團」,加入條件有:年齡17~47歲、身體強健、「品性善良」等,並設有團長、副團長,亦為無給職,有效的控制和對付抗日活動。兒玉和後藤利用保甲制度和壯丁團維持治安,被認為是由當地的「土人」辜顯榮,給予日本統治者啟發的。
同時以強迫方式要村莊的青年、男子加入「壯丁團」,加入條件有:年齡17至47歲、身體強健、「品性善良」等,並設有團長、副團長,亦為無給職,有效的控制和對付抗日活動。兒玉和後藤利用保甲制度和壯丁團維持治安,被認為是由當地的「土人」辜顯榮,給予日本統治者啟發的。


1905年,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81號,實施保甲徽章制度,明訂1906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推行制度理由為「使人一眼即可識別保正甲長,同時藉配戴徽章,促保正甲長審慎行動。」<ref>{{cite web|author1=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title=斯土斯民-臺灣的故事:甲長章|url=http://the.nmth.gov.tw/nmth/zh-TW/Item/Detail/05d798cc-9200-468b-847b-65b4297a81bd|agency=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work=斯土斯民展品列表 - 斯土斯民-臺灣的故事}}</ref>。
1905年,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81號,實施保甲徽章制度,明訂1906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推行制度理由為「使人一眼即可識別保正甲長,同時藉配戴徽章,促保正甲長審慎行動。」<ref>{{cite web|author1=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title=斯土斯民-臺灣的故事:甲長章|url=http://the.nmth.gov.tw/nmth/zh-TW/Item/Detail/05d798cc-9200-468b-847b-65b4297a81bd|agency=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work=斯土斯民展品列表 - 斯土斯民-臺灣的故事}}</ref>。

2018年6月26日 (二) 12:26的版本

藏于嘉定孔庙的农政全书
明朝時期的農業畫作

保甲制度,为中国宋代使用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1],後來作罷[2]。但於之后在各个朝代演变为农村基本政治制度,基本内容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直到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以后才停止施行。

历史

保甲制作为一种乡村政治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商鞅秦国开阡陌,编什伍,实现连坐制,但其本质上是将军事制度应用于民间。真正作为一种概念和基层政治制度则源自宋朝宋代王安石变法,在社会基层实行保甲制度[3]。因遭受反對與阻礙,此保甲制度於北宋宣和年間廢弛[4]。但宋朝後的朝代又在社会基层实行。此后,一直延续至20世纪初。虽名称、辖户等常有变更,在不同时期又称乡里制度(宋朝前)、村社制度(元朝)以及里甲制度(明朝)等代替,但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其基本职能并无大的变化。明太祖時代的保甲制度是最嚴厲的。

澳門葡治時期

與當時葡萄牙其他的海外屬地一樣,保甲制度曾經是澳門地方行政制度中最基層的組成部分。在一些村落,例如氹仔路環九澳黑沙澳葡政府都根據《海外行政改革》法案的規定選出地保(Regedor)。地保本身並無任何實質的政治和行政權力,只作為行政當局在有關村落的代表,負責維持當地的治安和秩序。

隨著葡萄牙海外屬地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爆發獨立戰爭,並且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後相繼獨立,適用於海外屬地的這種保甲制度也漸漸走向崩潰。到1983年,澳葡政府成立行政暨公職署,取代原來的地方民政制度和部門(即民政廳、澳門市行政局、海島市行政局和路環行政分所)。原來委任的地保,則每月獲發退休金作為補償。澳門實施了超過半個世紀的保甲制度,也就因此走進歷史。

台灣日治時期

台灣在日本統治時期台灣總督府警察機構用來控制臺灣社會的的制度也稱作保甲制度。起源於1899年5月8日拂曉,以陳秋菊為首的700名抗日人士,襲擊台北城大稻埕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召商人辜顯榮來商量鎮壓「匪徒」之策。辜顯榮貢獻的「治匪」策,就是設「保甲制度」讓地方協力「治匪」。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發令創設「保甲總局」,並命辜為第一任局長,同時以「防範土匪活動」為由,頒布《保甲條例》,並廣設保甲、壯丁團。並由兒玉總督賜與武器,以便自衛之用。辜顯榮花了2個月,募集17歲到47歲的男子組織「壯丁團」,並糾合各庄創立「聯庄保甲局」,從此對鎮壓抗日「匪徒」發揮了相當的效果。

而由於保甲局發揮了空前的成效,於是日方廢棄前任乃木希典總督「由軍隊憲兵警察組成的三段警備制」,改採「保甲連坐」和「壯丁團」的「治匪」辦法。由日本警察領導保甲和壯丁團,但在台的日本本土人及外國人並不在此列。

此組織,乃仿效清朝以來就有的保甲組織,令十戶組一甲,百戶組一保,互相監視告密,並規定連坐處罰。而每一甲設一甲長,每一保設一保正,甲長由甲內各戶選舉推派,保正由保內各戶選舉推派,再由地方官認可後出任,任期兩年、屬無給職,負責地方的治安問題。

同時以強迫方式要村莊的青年、壯年男子加入「壯丁團」,加入條件有:年齡17至47歲、身體強健、「品性善良」等,並設有團長、副團長,亦為無給職,有效的控制和對付抗日活動。兒玉和後藤利用保甲制度和壯丁團維持治安,被認為是由當地的「土人」辜顯榮,給予日本統治者啟發的。

1905年,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81號,實施保甲徽章制度,明訂1906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推行制度理由為「使人一眼即可識別保正甲長,同時藉配戴徽章,促保正甲長審慎行動。」[5]

但隨著時間的推進,保甲及壯丁團的業務範圍擴大,除負責維持治安外,還包括調查戶口、監視村莊出入者、警戒自然災害、搜查抗日分子與鴉片買賣、協助預防傳染病與蟲害、義務勞動、修橋鋪路、徵收賦稅、禁止纏足等,皆為其工作。到此,已成為基層行政輔助單位,類似今日的鄰、里長。 保甲業務之繁重,可見1933年10月26日下山元七編著之《保甲常識讀本》,內容主要在論述保甲的意義與重要性,並逐一解說島內事情,主要分為生活改善、衛生、警察、農業、金融等,最後還附有保甲規約與共婚法[6]

1945年6月17日,總督府廢除保甲制度[7]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1912年南京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以后,一些省区曾自发地推行保甲制度;1923年后曾有一段时间实行里邻制,但效果不理想。据研究,正式施行则起源于国民政府对当时共产党领导的红军的围剿。1931年进攻红军的國民革命軍[哪裡?]剿匪总司令部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当地民众不支持政府。为去此弊端,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并草拟保甲制度和保甲法规,同年6月首先在江西修水等43县试行;1932年8月司令部正式颁布了《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保甲制度在剿匪正式建立。1934年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并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推行;1935年,南京、北平两大城市也先后推行保甲制度。

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在村基本形式为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保,实际操作城市与乡村、各地区可略有弹性。在城市则以每一门牌为一户,如同一门牌内有两家以上仍以一户计,编为第几保第几甲第几户,设户长。户长由此门牌内各家互推一人充任。根据《南京市城区编组保甲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南京城区「二十五户为一甲,二十五甲为一保」、「编余之户十五户以上另立一甲,十四户以下并入邻近之甲;十五甲以上另立一保,十四甲以下并入邻近之保」。1938年2月行政院颁布《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联坐注意要点》规定:“在城市地方邻居多不相识,或其地客民多于土著,良莠难分,彼此不愿联保者,得令就保内各觅五户签具联保,或由县市内殷实商号或富户,或现任公务员二人,出具保证书,其责任与联保同。”

参考文献

  1.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history01”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2.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history02”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3. ^ “安石曰…臣以謂儻不能理兵,稍復古制,則中國無富彊之理。”《宋史/志/卷一百九十二志第一百四十五/兵六鄉兵三/保甲》
  4. ^ >《文獻通考》卷一五三載: “(宣和)五年,手詔:訪聞保甲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得時,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沿)[治]道路、給夫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
  5.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斯土斯民-臺灣的故事:甲長章. 斯土斯民展品列表 - 斯土斯民-臺灣的故事.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6.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斯土斯民-臺灣的故事:《保甲常識讀本》. 斯土斯民展品列表 - 斯土斯民-臺灣的故事.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7. ^ 《臺灣統治槪要》,臺灣總督府,1945年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