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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雅典

文出維基大典
紅為雅典本土,黃為雅典同盟地

雅典者,昔希臘城邦,今為首都,地處阿提卡(Attica)。其先民自言,先祖本舍此,非徙自他方。侵略南疆之山民過此,亦未嘗擾之。因其不足以歆動之也。

巴特農神殿,祭祀雅典娜之處。

肇建

阿提卡滿佈岩石,而岩直達於海。名世以大理石與蜂蜜,惟甚不毛。岩海之間,有小平原三,地小水乏,僅足以活翏翏之人。

雅典即立於最大之平原上,依山而建,其衛城則立於峰。

其先民本無國,僅零落而聚,每鄉各有其王,及至雅典王一統江山,方始立國。然民非盡居城內,仍各保其鄉,各耕其田,惟共奉一神,曰雅典娜,且從王命。

革命

後民叛,王統終。以九執政官代之,年改選一。此時之史非吾人所能知,因其時所錄,至今無存矣。據云數世紀間,雅典人彼此積不相能,貴欺民以田;債主奴人償逋。為尊崇秩序,眾舉聖人梭倫立法,以約萬民。

梭倫興革有三,其一,貶幣值,民由是得以償債;其二,使耕者有其田;其三,按民之財,分四等,各依其況,納稅服役,而貧者得免。

及梭倫斃,庇士特拉妥(Pisistralus)代之而起,以智名世。惟至前五一零年,內亂又作。

某黨黨魁克來斯提尼(Cleisthenes)即乘此良機,革之以徹。授雜居於港口拜里厄斯(Firaeus)之水手商賈公民權。其多亞洲人,甚異於土人矣,故自兹以降,雅典人成一新民族,其勢冠全希臘。

雅典人

及至前五世紀,阿提卡之民有三︰奴隸、外人與公民。

奴隸

奴隸甚眾,民皆畜之,富者猶甚,有達五百者。多居宅內,司磨穀、紡紗、織布、烹飪、服事諸役。餘則服役於工場,或充鐵匠、或任染工、或採石、或掘銀。主人養之,但貨其所製之物,而盡攫所得。奴隸除荷主人豢養外,毫無所得。家奴、礦工、及工匠大多如是,雖亦雜於群內,然不能與群事,甚或莫能處分其自身,因其乃主人之物而矣。

外人

外人(μέτοικος)一詞,原用以指立籍雅典之外人,欲為雅典之公民。非如吾人今日情形,生長雅典便可,須為其公民之子女。是故外人有舍數代而仍非公民者。其不得參與政事,不得隅公民,亦不得置地。惟尚自由,苟能選一恩人為其法律顧問,以作海運及貸賣。外人萬家,多務此業。

公民

公民者,雅典之主人也,欲為之,須父母皆公民。年十八,須提兵器,並誓曰︰「吾誓不玷污此神聖之兵器,亦不離吾之防地,願從上與法,奉吾國之神明。」由是其亦從軍矣,至六十而退。既服兵役,即得為國民會議議員並權理國事。

嘗允非公民子女成公民,惟不過殊寵而已,罕見矣。國民會議責入籍事,以票決之,公民六千秘密投票以資決定。故雅典人猶一排外之族,難人與合。

政治

國民會議

其民自言其土為民治,然所謂民,非如今之全居民,而乃全公民,所謂民治,實即以主人自居,而治全國萬五千至二萬公民之貴族政治矣。其權無限,乃實治者。月三會於迫尼斯(Pnyx),論國事且行議決。會時,坐公民於石座上,長官前立於演說臺,宣佈開會。先祈禱,次由傳令官朗佈議題,並問「誰願發言」。凡屬公民皆得言其志,登臺之序,論資排輩。迨皆已言,即行議決,然後散會。

法院

其民既有主權,即於法院宣佈判決。年三十以上者,皆得與司法會議。坐議員於大廳上,每組五百人,共千人至千五百人。其與近世相異,並無檢察官,公民自負起訴之責。原、被告出庭,各自陳述,而陳述不得逾水鐘所表之時刻。然後裁判官投黑或白石以資表決,敞原告所得石數不足,則難免誣告,反坐之罪矣。

長官

為集眾意,其立一行政會議,舉數長官,以行決議。且以天意,舉公民五百,年易。至於長官,大將一十,以將軍隊;司庫三十,以掌國庫;警官六十,以司市場。

薪酬

其民皆須孜孜謀生以求一飽,故與會者,皆給以俸祿,日得錢三奧坡爾(Obol),貧者由是亦得從政矣。

民魁

夫國之大事,悉由民決,故善言者,其勢必大。民習委之以使,甚或大將軍,此輩即所謂民魁(demagogues)。貴族甚蔑之,亞里斯多芬(Aristophanes)言民猶才盡之叟︰「爾等亦過於輕信,任其媕阿諂媚,陰謀竊政,且心悅誠服其言之下。」而歌舞隊語某大言者曰︰「君為人邪惡,雄辯滔滔,乞君見信,誠言可為民魁矣。」

生活

其民亦猶吾人之官吏或兵士,無不責公務。軍國之事,即其全部矣。雖因神明所示而偶,然不得居家。

兒童

其兒生時,為父者,可不認之。敞拒之,則棄之門外,苟非為路人收以為奴,則無不凍餓而死,而又以女孩猶甚。某喜劇家言曰︰「生男則至窮亦必養之,生女則至富亦多棄之焉。」

敞認其子,即入門。始置於臥室內,與母同居。女孩猶甚,三步不出閨門,嫁時方始出閣。男孩年七歲,即外傅。其時擇師而教之,使之為善。其師多為奴,惟父許其鞭撻其子,此蓋其時之習。

待年長,入私塾,習六藝,以達美而善也。

少女則大異其趣,與母同居,不讀詩書,蓋以女子無才便是德也。色諾芬述某雅典人語蘇格拉底曰︰「吾妻來歸時,不及二十,而在二十以前,伊固無日不受人所監也。父母本無意於其女之必存,而其女亦未嘗問學。脱伊而知何以織造御奴,不已足乎?」當其夫倩伊相助之時,伊悚然答曰︰「妾焉能助君?妾何所長?妾母嘗詔女子之職在遇事審慎。」其慎從之習,由是可見。

結婚

女子年十五出閣,但從父母之命,或比鄰之男子,或父之友人,但皆公民矣。婚前不識其人,父母亦不商諸其女。

婦人

其民之舍,有室專供女子起居,曰婦人室。惟丈夫親屬得入此室,主婦終日與其奴共處,導之、督之,分配亞麻,令其紡織。而其亦製衣履。足不出戶,僅祭祀時方可,並不得交男友。

妻子既孤陋寡聞,自非閨中良友。男子之娶也,初非欲斯守終身,但為持家育兒,亦因其俗不許男子獨身也。柏拉圖嘗言其民非為婚而婚,實因律法所迫也。而風趣詩人孟蘭得(Menander)更言曰︰「質言之,婚姻乃罪惡,但仍必行之。」是故其婦女亦猶他邦,人微言輕。

  • M. Charles Seignobos原著,陳建民譯,古代文化史,商務印書館,民國二十八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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