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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嵩山****公司100%股权 | ||
**** | 监测编号G32025HA****115 | |
1128.12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2025-02-19 | 挂牌截止日期2025-03-19 | |
**嵩山****公司 | |||
**市嵩阳办中岳大街146号 | 所在地区**省/**市 | ||
李珂 | |||
2007-03-28 | 注册资本(万元)3000.000000人民币 | ||
国****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微型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914********9011542 | |||
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机制品销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游览景区管理;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票务代理服务;食品销售(仅限售预包装食品);会议及展览服务;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餐饮管理;住宿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
1人 | 金融分类|||
1 | 股份总数|||
**** | 100 | ||
2024 年 | |||
2321.110000 万元 | 1241.880000 万元 | 1079.230000 万元 | |
59.100000 万元 | -613.040000 万元 | -613.040000 万元 |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数据摘自《专项审计报告》 | |||
月报 | |||
2024-12-31 | |||
2321.110000 万元 | 1241.880000 万元 | 1079.230000 万元 | |
59.100000 万元 | -613.040000 万元 | -613.040000 万元 | |
|
**鸿盟房****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2025-02-10 | 评估基准日2024-12-31 |
1096.01 | 评估总资产(万元)2337.89 |
1241.88 | 净资产(万元)1096.010000 |
**** | ||
914********919426P | 所在地区**省/**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省**市**市嵩阳街道南环一路与常青路交叉口西南角 | 经营规模大型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10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景争光 | |
/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董事会决议 | ||
10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00 % |
****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省/**市/**市 | ||
**** | 批准文件类型董事会决议 | |
2024-12-31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董事会决议 |
拍卖 | |||
|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是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300 万元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
一次性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是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失信行为(意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
(1)接受并执行本方案内容。 (2)股权转让完成后,继续履行**嵩山****公司原各项民事主体责任义务。 (3)承诺受让完成后,履行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 (4)报名时需交纳3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如竞买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如竞买未成功,则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由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5)受让方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6)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变更之日期间损益由标的企业承担或享有。 (7)本次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担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受让成功后,以新股东身份按股权比例承继标的企业的各项债权债务。 | |||
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或进行尽职调查,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股权及相关债权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股权及相关债权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股权及相关债权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已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及相关债权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股权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合法权益的。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吴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037****65765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