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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30日****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475-****849、****865(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475-****849
通讯地址: **市新**阿古拉大街与门达路交汇处 邮 编:028000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日期 |
1 | ****关于内****公司年产三十万吨精密铸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通环审[2024]25号 | 202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