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可以委托别人代理吗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当事人本人还是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选择一至两名代理人来协助处理相关事务。这些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以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从业者,此外也可以是当事人本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同事等。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选用何种代理人,都必须依据委托人签署的并且有其亲自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来展开委托事宜。在这份委托书中,应当明确界定委托人所授予代理人的具体权限范围,以备日后使用。
另外,若需要代理人代为认可、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甚至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特殊情况,则必须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方可执行此类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原告可以不写工作单位么
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提交的诉状上须详细填写原告的工作单位及居住地信息。当然,若原告无固定职业或居所,那么这两项内容可酌情省略,但被告的联系方式却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无法亲自书写诉状的人也无需担心,他们同样有权使用口头形式提起诉讼,此时只需将相关情况与法院说明即可,由法院予以书面记录并通知被告方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被申请人有权恳请他人代为处理相关权益事宜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利挑选出一名或者多名代理人来协助他们参与诉讼活动,这些代理人可能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有血缘关系的近亲或工作中的同事等人需要注意的是,代理行为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书面同意,也就是由他们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确定代理权限范围如果涉及到特殊情况,比如确认、放弃、更改诉讼请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或者提出反诉以及上诉等,则需要进行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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