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属于特殊范畴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类型的个体,即唯有担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名。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乃指在国家机关中执行公务职务的人员。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其主体要素备受关注。法律规定,这类犯罪的责任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这些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威胁或不正当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当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就会被认定犯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主要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触犯的罪名。这些组织通常身负公共职责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能利用自身地位和权力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并借此非法收受财物。与个人犯罪不同,单位犯罪反映的是集体意志,通常是通过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或相关负责人的决定来实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代表国有资本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广泛,涉及所有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并非仅限于特定群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代表国有资本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广泛,涉及所有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并非仅限于特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