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进行离婚登记阶段时,离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可对原先拟定的离婚协议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而若在完成离婚登记流程之后,至次年期满前的这一期限内出现法律所规定的可变更离婚协议之法定情形,那么双方仍有权利针对婚生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原有的离婚协议书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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