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正程序签署的赠予契约原则上不能予以撤销,但如受赠人在获取赠品过程中出现了严重侵犯赠与人或其近亲亲属合法权益的行径,则该赠予契约便可被视为无效。
在此情况下,赠与人有权宣布撤销赠与。
此外,如果受赠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那么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取消赠与:
1.在获取赠物期间,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或其近亲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具有赡养和扶助义务却未进行有效履行;
3.违反了赠予契约中规定的应尽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