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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如何确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0民初18374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XX公司诉称,2019年12月30日,原告收到被告发送的邀标书,其招标内容为2019年优信集团IOS积分墙采购项目,附件中有《2019年优信集团IOS积分墙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该文件第4.5条约定:“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并签发中标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后,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原告收到《招标文件》后,按《招标文件》要求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原告开户的中国XX向被告汇入投标保证金5万元。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未退还该笔保证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万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计算,暂计13,088.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未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一般应遵循“特征履行地”的原则,本案被告向原告发送招标文件,原告进行投标,招投标的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招标文件载明,本案招投标的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号XX中心XX座XX层。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XXXX号XX号XX幢XX号XX层。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不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红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XX

书记员 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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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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