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情况属于第二套房。
关键是合同条款约定好,有贷款的房子买卖经常用这个办法。控制风险的办法是出售方的贷款还款情况清楚,并陪同其去办理提前还清贷款。
夫妻可以共同提取公积金还贷
这得看你们夫妻名下有没有房产了。如果没有的话,是不需要的。还款人的账户名只能记载一个人,如果是你老公的名字,离婚协议上写明房产归老公所有,剩余房贷由老公偿还。如果是还款人账户名是你的名字,则须经银行同意变更为你老公的名字并做出上述约定。
1、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房贷。这种情况,现在法律法规没有予以直接规定,但因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房贷的行为不会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笔者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按揭购房者。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是按揭者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2、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房贷。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现在司法实务中的认识也未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决的差异。现在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理由是:买方已在婚前通过按揭的方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仅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另一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据此,如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则该不动产财产权利应视为婚后所得,依《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二种不同观点,实际是对物权法和婚姻法相关法律的理念产生冲突所致。笔者认为:《婚姻法》的财产关系的确定相对于《物权法》来说,应是特别法,在处理夫妻财产权利归属,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婚姻法的本意就是鼓励夫妻为家庭共同作出自己的贡献,促进维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婚前一方已在对方共同生活之前通过自己的付出得到房产权益,只不过没有从债权过度到物权,婚后取得产权证也只是财产权利形态的自然转化,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由此看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一人名义按揭购房,婚后共同继续支付按揭款的。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也比较多见。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往往在婚前达成口头协议,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贷手续,产权证也为个人,婚后共同归还贷款。笔者认为,只要能证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即使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
你好,添加配偶信息后,可以申请提取,提取额不超过年还款额。
婚前双方各自贷款购房的,婚后可各自按原支取方式支取公积金还贷,不可互补,直到还清住房贷款为止。
你好,不可以。
必须拥有烟台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才能申请。
目前提取公积金还贷只能是自治湘西州内有公积金贷款才能申请办理。
公积金审批贷款表。在签订委托还贷协议书
你老婆如果正常上班交公积金、可以用他的名义去做公积金贷款买房、上海这边 还能再买一套、